以“服务不到位”为由拒交物业费?违约竟如此“冠冕堂皇“?!法院:必须支付!

202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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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物业费是维持商业及小区正常运转,保障居民居住品质的重要资金来源。然而,不少业主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费用收支不透明等缘由拒交物业费,他们觉得自己不支付物业费合理合法,但实际上,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周广昊律师代理了一起拖欠物业费的案件。德兰律师不负重托,成功追缴所欠物业管理费4万余元,案件得到了十分圆满且高效的解决!




案件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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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某和公司作为建设单位的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的乙方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某商场提供物业管理,物业费实行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缴费。合同还载明,本项目物业服务采用预收制,收费周期为一年,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预付首次一年物业费用,此后业主按一年时限交纳物业费。

某维公司系北京市大兴区某商场内商户业主,其房屋产权于2018年12月转移登记至该商户公司名下。该商户业主认为,自合同签定以来,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不到位,一直拒绝缴纳物业费,经某物业公司工作人员与该商户业主多次交涉无果。

为此,某物业公司找到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周广昊律师,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追回物业费。



维权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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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昊律师认为,首先,建设单位(甲方)依法与物业服务人(乙方)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某和公司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某物业公司为该商户业主所在房屋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至今该小区物业运转正常,据此可以确认其基本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义务,该商户业主接受了某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理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其次,物业服务是动态过程,个别时间点发生的事件不能代表物业服务整体质量有问题,其公司的物业服务在全体业主监督下一直进行,在此期间,没有一位业主提出过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该商户业主则认为,该物业公司物业服务不到位,商户门口垃圾随处乱放、尿迹痕迹明显、路人随意呕吐被剪断门锁、洗手间杂货乱放、车辆随意停放等等,均未达到服务标准,其物业费标准应做相应减少。故该商户业主此为由,对未交物业费不存在主观故意,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及承担滞纳金。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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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认为,该商户业主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理应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费,就应交物业费数额。最终,法院采纳了周律师的代理意见,判令:

(一)该商户业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费;

(二)驳回某物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至此,某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终于得到了妥善维护。



德兰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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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想要解除合同,需要业主经合法程序共同决定。另外,如果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可见,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还是有一定限制的。

有些业主觉得对物业服务不满,不交物业费也没关系,物业公司还是会为自己服务,但是这种想法不可取,因为不交物业费已经构成违约,可能面临高昂的违约金,还可能根据物业服务人的主张,承担维权律师费和民事诉讼费,让您身陷官司之中。


最后,德兰律师建议您,在面对法律问题时,应当保持冷静和理性,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权益。(德兰律师咨询热线:010-81555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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