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010-81555357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中山大街59号院
1号楼15层1501室
前言
案件详情

原告侯某育有4个子女,丈夫多年前因病身故。年近八旬的侯某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仅为每年农村土地转包费和每月国家对老年人的微薄生活补助,因患心脏病需多次住院治疗,常年服药,开销巨大,这点钱根本就不够。被告4人作为其子女,未曾分担原告的医药费及生活费用,且都不想承担赡养义务,不愿照顾年迈母亲,侯某忍不住落泪。为让自己的晚年有个保障,其找到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帮其维权。
维权过程

德兰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原告侯某要求4子女承担医药费、赡养费等合理花销的要求,于法有据,法院应当支持。但考虑到该案涉及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情关系,决定先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开当事人的积压的“心结”。但事以愿违,和谈最终破裂,于是德兰律师帮助侯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4被告按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并由4被告轮流赡养。
法院认为,侯某患病需要大额医疗费,每月仅有1000余元补助收入,难以负担其生活及医疗费用,且原告年事已高,不具备独自生活能力,故对原告要求4被告按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并由4被告轮流赡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赡养费的具体数额,本院根据被赡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和经济能力、子女收入情况及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关于今后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凭医保报销后的正规医疗费票据,由4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侯某由4被告依次轮流赡养,每人照顾三个月;(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4被告于每月25日前支付原告侯某生活费300元;(三)原告侯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由4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于每年四期进行结算。
德兰评论

近年来,“养老”已经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大部分老年人在国家、社会和亲人们给予的温暖和照顾中都能安度晚年,过着幸福的生活,但在一些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中,子女将年老体弱的父母视为负担而拒绝履行法定赡养扶助义务者依然并不少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履行赡养义务除了经济生活上照料更要在精神慰藉上赡养老人。
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做人的基本道德,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子女不应逃避,更不得对该义务的履行附加条件。
结语

你信也好,不信也罢。每个人对待父母的态度和行为,往往会在生活中得到相应的回应。如果对父母冷漠、不孝,那么生活也会以孤独和不幸来给予回报;相反,用心赡养父母,尽子女的本分和义务,生活则会赐予温暖和幸福。
人生的旅途中,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的责任,更是命运的纽带。让我们都怀着一颗感恩的心,用心去关爱父母,用行动去诠释孝道。愿每一个家庭都充满着浓浓的亲情,每一个人都能在爱与责任中找到生活的真谛。
孝心所至,福泽自来。
祝愿天下所有的父母都能健康长寿,所有的家庭都幸福安宁!
